定西市马铃薯脱毒种薯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马铃薯脱毒种薯(以下简称“种薯”)生产经营行为,提高种薯质量,推动马铃薯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甘肃省马铃薯脱毒种薯质量管理办法(试行)》《马铃薯种薯》(GB 18133-2012)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检测、质量监管等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马铃薯种薯质量管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其检验检测由种子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实施,种子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四条 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的质量监管均实行标签真实性认定制度,无标签种薯将视为不合格产品,不得擅自流通销售和推广种植。
第二章 生产经营许可
第五条 马铃薯种薯的生产和经营实行许可管理。
马铃薯脱毒种薯的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六条 申请领取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经受理、审查并依法核发。
第三章 生产基地管理
第七条 马铃薯种薯的生产、贮藏和标签标注等过程应严格执行现有的国家、省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第八条 种薯生产实行基地认定管理。种薯生产企业除具有必须的生产经营资质外,还要保证四有条件:即自己有基地、生产有技术、贮藏有设施、检测有手段。
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前茬作物、上一级种薯来源和质量情况、田间管理情况、室内检测和田间检验记录等内容。
第十条 种薯生产单位或个人在种薯生产前一个月应当向所在地县区级种子管理站提交产地检疫合格证及种源(提交种源相关材料)、品种、种薯级别等信息。
第十一条 种薯生产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县区种子管理站可以根据需要指派田间检验员对种薯生产田、种薯来源、质量控制措施、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田间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 对田间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县区种子管理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检测机构扦取种薯样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由种子管理机构颁发种薯生产基地证书。
第十三条 种薯补贴项目应以县区为单位负责实施,其主管单位为各县区农业局,具体管理单位为种子管理机构。参与本县区种薯生产基地建设的企业应通过严格的招投标程序确定,原则上要求在本县区建设种薯基地贮藏设施,确无此条件需要在外地生产的,必须征得农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异地生产手续方可生产,未经同意的一律不予补贴。
第十四条 县区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种薯生产企业的各个生产环节进行检查和监督,督促企业抓好关键措施的落实和收获后的种薯委托检验工作,并适时向社会公布生产企业及生产基地名单和诚信记录。
第四章 质量检测
第十五条 种薯质量检测由市种子管理部门制定抽查方案,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种薯(苗)级别分为:脱毒苗、原原种、原种、一级种、二级种五个类别。
第十七条 检测项目:《马铃薯种薯》(GB 18133-2012)的非检疫性限定有害生物和检疫性有害生物。
第十八条 检测方法:执行《马铃薯种薯》(GB 18133-2012)和《脱毒马铃薯种薯(苗)病毒检测技术规程》(NY/T 401-2000)之规定。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脱毒苗和种薯块茎检测由市级种子管理部门委托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检测类别:分例行检测和目标检测两种类型。
例行检测是每年在规定期限内对辖区内所有种薯企业生产的脱毒苗、各级种薯按比例抽样检测,目的是全面掌握辖区内所有种薯的质量状况,达到正确指导大田生产的目的。
目标检测是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地对种薯生产企业或其他生产单位生产的脱毒苗、种薯所进行的检测,目的是验证检测目标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 检测(验)程序:田间检查、收获后检测和出库前检测。
田间检查应在现蕾期至盛花后期各进行一次,侧重于品种混杂、病菌虫害调查等。检验合格的由县区种子管理机构出具田间检验合格证明,不合格的可申请复检,复检后还不合格的采取降级处理或淘汰。
收获后检测主要是侧重于病毒病、类病毒等,通过实验室检测,掌握生育后期病毒对块茎的感染情况。
出库前检查。各级别脱毒种薯在出库前都要进行检测,严格剔除病烂薯和伤薯。出库装袋期间企业检验员每天都要到库房进行随机抽样检测,并由县区种子管理机构抽查检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任务后,及时出具种薯检验报告,并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定期在新闻媒体和报刊上公布检测结果,曝光脱毒种薯生产中的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现象,为市场监管提供依据。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种子管理部门每年统一组织市、县区种子管理人员对各个企业生产所用的基础种苗、原原种、原种和进入流通领域的马铃薯种薯进行抽样,并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四条 定级。市种子管理部门根据《马铃薯种薯》(GB 18133-2012)对检疫性有害生物、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其他检测项目应符合的最低要求和满足田间检测(验)最低质量要求为定级依据,参考田间检验结果,以种薯繁殖的代数为主要指标,综合判定种薯应达到的级别。定级结果将作为对企业的总体等级评价、补贴兑现、优惠政策享受等扶持政策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第二十五条 降级。检验参数任何一项达不到低一级别种薯质量要求的,降到与检测结果相对应的质量指标的种薯级别,达不到最低一级别种薯质量指标的进行降级、转商或淘汰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区种子管理机构根据生产者申报的脱毒种薯类别、数量和批次,对照田间检验报告、收获后检测报告、出库前检验报告,对经检验合格达到质量要求的种薯批,颁发质量标签认定证书,准许其在销售的种薯包装物上使用具有专用标志“甘肃省马铃薯脱毒种薯标签”。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种薯生产和经营企业必须按照《种子法》有关规定,建立种薯生产档案和经营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二十八条 种薯生产档案必须载明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前茬作物、种薯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产地气象记录、种薯流向等内容。种薯经营档案必须载明种薯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县区种子管理站负责辖区内企业种薯生产和经营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培训和指导企业建立规范的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档案。
第七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 用于销售的马铃薯种薯,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包装。原原种种薯用绿色网袋,原种种薯用黄色网袋,一、二级种用白色网袋。
第三十一条 种薯标签的大小统一采用长和宽不小于 12厘米×8厘米、具有足够强度、在流通环节中不易变得模糊或脱落的印刷品材料制作。标签在种薯袋内装1个,袋口外拴1个。
第三十二条 标签颜色原原种种薯为白色,原种种薯为蓝色,一、二级种薯为棕色。
第三十三条 标签标注内容包括种薯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品种审定编号、检疫证明编号、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及联系方式等。
种薯质量指标项目应标注病毒状况和扩繁代数;一、二级种除了以上质量指标外还需标明各种病害和缺陷、冻伤等指标。
第三十四条 获得专用标签的马铃薯种薯,经监督抽查,不符合有关种薯质量标准或标签标注内容的,由所在地县区级种子管理站责令其停止生产或经营,并限期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种薯。
第八章 日常监管
第三十五条 县区种子管理机构应对辖区内种薯生产企业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和监管,强化脱毒种薯生产过程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抓好质量保证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 在种薯生产关键时期,由市种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田间现场检查和田间检验。主要检查生产者所生产品种、地点等是否与生产许可证相符等内容;质量保证措施是否落实实施;是否建立种子生产档案,有无详细、具体的质量管理与控制活动等记录;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种子生产技术规程。现场检查检验不符合要求的,要书面通知生产者,并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田间检查检验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如果种薯类别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但能达到下一级别质量要求的脱毒种薯,颁发降低级别后的质量标签认定证书,准予销售。
对田间检验或收获后的种薯检测不合格的种薯不允许使用专用种薯标签,杜绝上市销售。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