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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定西市农民教育培训示范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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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市农发〔2024〕61号 定西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定西市农民教育培训示范基地 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局属有关科、站: 现将《定西市农民教育培训示范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定西市农民教育培训示范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定西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19日 附件 定西市农民教育培训示范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定西市高素质农民培育、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农民学历教育等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强化教育培训体系基础条件建设,规范培训管理,提升培训工作质量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西市农民教育培训示范基地(下称“示范基地”)是指经向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审核、认定,自愿接受市、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考核、指导,按需能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育、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等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农业园区、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科研推广机构、中等以上院校或其他培训机构,是农民教育培训、实习实训和创业孵化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根据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类指导、突出特色、整合资源、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主体自愿申报、县区审核推荐、市级评审认定的方式,面向社会择优认定,综合考核,动态管理。 第四条 示范基地的认定对象需在市辖区内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营销、人才培养为主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园区、农业科研推广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主体。全日制中、高等院校按需认定,且不受地域限制。 第五条 定西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考核等工作,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基地的申报、推荐、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县区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机构(农广校)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 建立健全“农广校+示范基地”农民教育培训体系模式,将示范基地纳入市、县区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机构(农广校)统一管理,标准化建设、规范化运行,充分发挥农民教育培训、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和跟踪服务等功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报示范基地主体具有管理规范、产业化(专业性)强、业务技术领先、示范引领作用大的优势,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符合农民教育实训的特点和规律,有较强农民组织能力和组办农民培训经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近3年无违法违规和不良记录; (二)申报主体法人需具有高素质农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或农民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农业农村系统组织的相关涉农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三)具有突出的培训专业优势,主要分经营管理型、专业生产型和技能服务型三类。经营管理型专业主要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产业发展带头人、农业经理人、乡村建设带头人、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发展带头人、农村创新创业青年、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等;专业生产型专业主要包括:马铃薯种植、中药材种植、蔬菜种植、种子种苗生产、小麦生产、玉米生产、大豆油料生产、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水果生产、牛羊养殖、生猪养殖、奶农培训等;技能服务型专业主要包括:动物防疫、农机手、农村电商(主播)、耕地保护、学法用法、沼气安全生产等; (四)具备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专门的培训管理人员3人以上和相对稳定且专业性强的优秀专兼职教师5人以上; (五)具有相应专业培训必备的食宿条件(或与协议合作单位使用期不少于3年)、培训教室、培训设备、现场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等设施,同时满足50人以上参加培训学习,且符合当地发展规划、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 (六)具有开展全产业链(专业)培养以及训后跟踪指导和服务能力,能够完成培训资料和数据采集、管理、上报、建档等工作。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时间。按照“按需申报、按需认定”的原则,示范基地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符合认定条件的单位每年3月底前自愿向所在地的县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县区审核完成后于4月底前完成推荐上报。 第九条 申报材料。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定西市农民教育培训示范基地申报书;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有关培训资质证书和无不良记录证明; (三)管理人员、专业师资的学历资格证明、聘用证书等佐证材料; (四)有必要提供的土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实习实训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合作协议,属畜禽养殖的需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五)主要教学、实训设施设备清单及相应照片,培训室、培训基地全貌图片,管理人员、师资花名册及聘用证书; (六)近3年开展培训业绩证明材料(需加盖委托单位公章); (七)申报单位(法人)获得的有关荣誉或认证(评定)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所报材料只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同时备好原件接受评审组查验。 第十条 审核。县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对申报主体提供材料齐全的培训基地进行资格审查,加注审核意见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认定,并组织现场答辩或实地考察,由专家组出具审核意见和认定意见。 第十一条 公示。对专家组审核推荐的“农民教育培训示范基地”名单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办理认定审批手续,授予“定西市农民教育培训示范基地”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示范基地运行 第十三条 市、县区农民教育培训承担单位(机构)要坚持“公开公正、按需遴选”原则,择优遴选示范基地开展农民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紧密围绕农业农村发展需求,以提升农民教育培训、实习实训、创业孵化、跟踪服务等工作质量水平为目标,在市、县区农业农村局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示范基地应制作并悬挂标准牌匾和展示牌。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要严格按照认定专业范围、培训设施条件、师资条件开展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主要形式包括: (一)自主组织本合作社社员、本企业技术人员及生产基地农民开展农业管理、专业技术、法律法规等业务技术培训; (二)主动承接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农民教育培训单位安排、委托的高素质农民培育、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农业农村实用技术、农民中职学历教育等培训任务,或理论培训、专业培训、现场教学、实习实训、跟踪服务、考察学习、创业实践指导、政策咨询等阶段性任务; (三)示范基地的各项教学培训基础设施应配备齐全,并做好日常维护,保障培训教学顺利开展。及时整理培训资料,建立培训档案; (四)示范基地要建立培训资金收支专账,规范财务管理,出具培训发票; (五)自觉接受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培育对象满意度为核心指标,建立示范基地的监测、考评、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将示范基地基本信息及时录入高素质农民培育管理信息系统,市农业农村局每年组织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示范基地资格,收回相关牌证,及时在信息库中调整,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应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核实,取消其认定资格,向社会进行通报,3年内不再接受申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报有关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一)示范基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要求,不能开展培训教学的; (二)示范基地超范围开展培训活动的,或3年内没有开展农民教育培训业务的; (三)转借、转让示范基地资质、匾牌的,或弄虚作假、套取培训资金的; (四)利用示范基地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或出现重大安全事的; (五)自愿提出取消认定资格的。 第十九条 示范基地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须经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及时报市农业农村局办理变更手续,并在信息库中修改变更有关内容。 第二十条 辖区内经省级及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省级、国家级农民教育培训示范基地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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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张启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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