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农业农村部联合自然资源部出台《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5号),自202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办法(试行)》聚焦补充耕地量质并重,首次系统构建了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核算、培肥改良与监督管理的全流程机制,明确了“以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 的核心原则,划定了自然保护地、25 度以上陡坡等禁止或限制作为补充耕地来源的区域,坚决杜绝 “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整补散”问题。在补充耕地质量核定上实行“县级初鉴、市级鉴定、省级抽核”机制,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自然资源部门移交的补充耕地开展鉴定,最终成果以市级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意见为准,鉴定结果作为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的依据。为全国补充耕地质量管控提供了统一规范的制度遵循,对筑牢国家粮食安全根基、推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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